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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放开
发布时间:2014年1月7日

银监会今日发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

  与银监会此前发布的对外资银行等行政许可事项相似,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这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以及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实施行政许可。这意味着,其是否可开办外汇业务、衍生品交易、理财服务、设立分支机构、发放信用卡等,均需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征得其审查核准。

  依据征求意见稿,自然人可以参股除贷款公司以外的其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只能是符合条件中外金融机构。自然人在参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时,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该机构股本总额的2%;在参股村镇银行时,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在参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时,当地农民可作为发起人,单个农民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在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方面,征求意见稿亦有多方面要求。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或理事,还须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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