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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寻衅滋事案
发布时间:2020年6月2日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柳某、陈某山、陈某胜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一个月、七个月。
  柳某、陈某山、陈某胜在安源区某酒吧玩乐,因在舞池跳舞与被害人彭某发生口角,随后柳某等人便持酒瓶殴打彭某,彭某便跑回自己的卡座向朋友求助,之后,双方开始互扔酒瓶,三人从酒吧内到酒吧门口一直追着被害人彭某,被害人彭某被打晕倒在酒吧门口。
  柳某、陈某山、陈某胜于2019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柳某、陈某山、陈某胜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陈某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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