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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发布时间:2014年1月6日
 1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其减刑的起始时间为服刑2年以后。
  2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其减刑的起始时间视所犯新罪判处的刑罚而定: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为: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之一的,一般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裁定减刑以前关押的时间,不得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例如某甲原判无期徒刑,服刑2年后减为18年有期徒刑,这里的18年有期徒刑,应当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在此之前已经执行的2年以及执行无期徒刑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都不能在18年有期徒刑中折抵。但须注意,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的,其再次减刑后的刑期,则应当按照上述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期的计算方法计算。
  5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以多次减刑,但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计算在10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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