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醉驾公务员换血案宣判 “帮凶”协警获刑14个月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6日
他,是温州公安交警队的一名协警。在一场醉驾案中,他和醉驾司机的母亲合伙上演了一出“换血计”,试图让醉驾的公务员逃脱法律的制裁。然而,事情败露,他也站上了被告席。
2014年3月12日下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帮凶”之一——协警潘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34岁的潘某原来是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协警。2013年6月5日晚,温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在鹿城区锦绣路锦瓯桥处设卡执勤。这时,原温州市瓯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代办中心副主任陈某驾车被卡点拦住。经当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陈某酒精含量在106.5mg/100ml,应属醉酒驾驶。
随后民警对陈某提取了血样,并交由当晚交警支队一大队协警登记保存于备勤室冰箱内,准备于次日进行血液鉴定。当晚至6日凌晨,潘某多次与陈某母亲王某通电话。在明知根据酒精呼气测试陈某应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潘某仍接受王某说情,通过值班电话及手机与王某联系并商议换血事宜。
6日凌晨4时许,潘某将王某的血液带回大队值班室,并于上午7时许伺机将放在大队备勤室冰箱的陈某的血液偷出,在卫生间将陈某的血液与王某的血液混合稀释后放回。
由于陈某的血液被调换,致使陈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关键证据缺失,定案存疑,后经多方侦查补证,才得以认定陈某涉嫌危险驾驶。
同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潘某接到交警一大队相关负责人电话后,在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已经败露的情况下,主动到温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潘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让其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以惩处。鉴于潘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此外,陈某的母亲王某也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鹿城区检察院立案起诉。
2014年3月12日下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帮凶”之一——协警潘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34岁的潘某原来是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协警。2013年6月5日晚,温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在鹿城区锦绣路锦瓯桥处设卡执勤。这时,原温州市瓯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代办中心副主任陈某驾车被卡点拦住。经当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陈某酒精含量在106.5mg/100ml,应属醉酒驾驶。
随后民警对陈某提取了血样,并交由当晚交警支队一大队协警登记保存于备勤室冰箱内,准备于次日进行血液鉴定。当晚至6日凌晨,潘某多次与陈某母亲王某通电话。在明知根据酒精呼气测试陈某应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潘某仍接受王某说情,通过值班电话及手机与王某联系并商议换血事宜。
6日凌晨4时许,潘某将王某的血液带回大队值班室,并于上午7时许伺机将放在大队备勤室冰箱的陈某的血液偷出,在卫生间将陈某的血液与王某的血液混合稀释后放回。
由于陈某的血液被调换,致使陈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关键证据缺失,定案存疑,后经多方侦查补证,才得以认定陈某涉嫌危险驾驶。
同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潘某接到交警一大队相关负责人电话后,在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已经败露的情况下,主动到温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潘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让其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以惩处。鉴于潘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此外,陈某的母亲王某也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鹿城区检察院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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