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11时许,李友明和几位朋友在街上喝了几斤米酒,借着醉意俩人到附近的景区游玩,当时景区的游客比较多,李友明不经意间看见一位游客的手机外露在口袋外面,一向老实安分的他觉得人群拥挤应该不易被发现,于是迅速从那位游客身上扒得了一部手机,随后拉着朋友离开了现场。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600元。
失主报警后,公安机关在现场附近将李友明抓获,从其身上搜得被盗手机并发还给失主。对于犯罪事实,李友明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一再表示悔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李友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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