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有成因汤宗元此前驾车将其儿子撞伤,之后双方就经济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汤宗元及时按调解协议上的赔偿金额履行了赔偿义务。未想,王有成心里不平衡,认为汤宗元能够如此及时赔钱是自己吃了亏。于是王有成出尔反尔,认为调解协议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并要求汤宗元还要继续赔偿。从2013年10月30日晚21时以后,他多次使用手机发短信、打电话给汤宗元,以使用老鼠药毒死汤宗元饲养在永新县石桥镇官田村的黑山羊和牛相要挟,要求汤宗元必须在2013年11月1日准备两万元钱放在指定地点。汤宗元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在王有成到指定地点取钱时将其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牛刀一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有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王有成被当场抓获,未实际取得财物,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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