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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电话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14年3月4日
申某等3人通过购买部分成都市民的个人信息,然后冒充黑社会对受害人实施恐吓,要求对方花钱买平安,成功诈骗了一位成都市民5万元。昨日,记者从锦江区检察院获悉,犯罪嫌疑人申某、李某、王某因利用公民信息实施敲诈勒索罪被依法批捕。 
今年8月,申某与李某商量后决定利用公民的信息来实施敲诈勒索。申某先在网上购买了一些成都市学生的信息——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以及家长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务等,然后购买了银行卡、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将银行卡交由王某保管。
8月底,李某在电话中联系上了受害人谢某,在电话中称自己是黑社会成员,现在有人出6万元要砍其家人的手脚,并且说出了谢某的个人信息及其家里的信息,谢某听后很害怕,于是决定花钱消灾,经过还价给李某等人汇了5万元,王某随后将钱取出3人平分。
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将3人在北京挡获。目前申某等3人已经被锦江区检察院依法批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9条,提高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有关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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