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在对一条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时发现,在新乡市牧野区临清店村和原阳县阳阿乡土山村出现两个专门制售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犯罪团伙。经初步调查发现,这两个制售假发票窝点均由卫辉市庞寨乡的孙某、陈某二人操控。
为尽快打开销路,同时避免身份暴露,孙某、陈某申请多个QQ号码,通过QQ聊天、发布QQ群信息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广为发布销售假发票信息。通过互联网交易方式,他们将生产的假发票销售至浙江、湖南、四川、贵州等28个省市。
因案情重大,专案组逐级上报至省公安厅和公安部。不久前,公安部作出决定,要求全国各涉案地公安机关对案件展开全面摸排。6月27日10时许,公安部下达全国统一收网指令,全国各涉案地公安机关同时展开收网行动。上午在朝阳法院受审的27岁女子姜某,便是在此次公安部统一行动中被擒获的。
6月27日14时许,朝阳警方根据事前掌握的线索,在朝阳区金台路甜水园商务中心将姜某抓获。
姜某是山东人,大学文化,挂靠在北京仟九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个体机票销售工作。据姜某交代,今年5月,有人通过QQ说有假行程单,问她要不要。对方开价1500张以上每张0.5元,还可以多赠送一些,姜某同意了。5月30日,姜某从网上付款750元,收到1698张伪造的空白行程单。 姜某称,因为有些机票不是其挂靠公司出的,她打不出行程单,所以便买些假的,一旦有客户需要她便可以自己打印行程单给客户寄过去。但直到被抓,她还没来得及寄出一张假行程单。姜某承认,她购买假行程单的行为不被挂靠公司所允许,是她个人行为。
上午,姜某当庭表示认罪。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增罪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这也属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发票的目的。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发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来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虚开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