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清楚的刑事案件应如何开展辩护工作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1日
我们只能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只有凭事实和法律讲话,再难的案件律师也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的硬辩、强辩和狡辩。如果这样,既达不到辩护的目的,也会引起极其恶劣的社会效果:首先,必然会引起公诉人的反击;其次,必然会引起审判人员的反感:最后,必然会引起听众的质疑。这种方法和效果不应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所应有的。因此我们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到敢辩、善辩和会辩。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呢?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庭上该说的一定要说,要说就说到位,这叫敢辩:说的观点要正确,要系统和全面,这叫善辩;要会用自己的语言技巧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说得明白,让他人清楚,这叫会辩。千万不能无理狡辩和不顾法律的硬辩,例如:在2004年3月份由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第一被告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就犯了上述的错误。他们当庭对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勘验笔录提出了异议,其理由是勘验笔录是用手写的,不是打印的,因此他认为勘验笔录不具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他的质证意见一出口,使所有听众付之一笑。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勘验笔录必须用打印件。同一个辩护人竟不顾事实的对被害人的身份也提出了荒唐的质疑。当时,被害人的母亲就坐在法庭上,在法庭调查中,被害人的母亲已经认可了死者就是他的儿子,可是第一辩护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然对被害人身份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他的质疑令公诉人啼笑皆非。这一典型的事例,深刻地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工作中,一定要按照事实和法律讲话,千万不能硬辩、强辩和狡辩。否则,既败坏了律师的声誉,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利益,更引起了人们的反感。
对于所谓无话可说的“铁案”,我们也应当根据事实和依照法律,深刻地研究个案的特殊性,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方法,从而作出入法、入情、入理的辩护。当然,这类案件有一个共性,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对这类案件律师也不是无能为力的,只要我们工作认真,深入研究,就能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因为世界上不存在无法解决的困难,同样刑事审判中也不存在无话可说的案件。世界从整体来讲,就是由物质和虚空组成的,空间与时间是任何物质的存在方式,再严密的东西都有虚空,理论再严谨都有漏洞。因此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行规律的现实告诉我们,越充实的东西越空虚,越坚实的东西越脆弱,越简单的东西越复杂,越安全的地方越危险,越紧张的事物越松驰,关键看你有没有能力和条件发现事物的另一对立面。也就是说,你有没有能力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理可证,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面对“铁案”,看你有没有能力和条件对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指控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再严谨的起诉书、再正确的起诉书,它都存在漏洞和瑕疵。律师只要工作认真,那么对再完美的起诉书也能找出问题。我们知道启动审判程序的第一份法律文书就是起诉书,同样启动我们刑事辩护的也是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起诉书是对他人构成犯罪事实的近似描述,我们在这里用“近似描述”不是全部反映,意在强调说明历史不可能重演,因此对历史的描述也不可能全面真实地再现过去的现实。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然是不全面的,都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摄影。因此,起诉书对被告人过去犯罪事实的描述,也只是近似地反映了局部的客观事实。犯罪事实与法律事实不是同等的概念,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和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起诉和判决的前提条件作出了原则规定,那就是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了。这一原则规定,是与马克思唯物主义认识论完全一致的。因为人们的认识再科学、再先进,不可能把过去的历史全面准确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所以,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再正确、再严密均有欠缺、遗漏和矛盾,作为律师第一任务就是要深入地研究起诉书,认真全面地阅读全部卷宗材料,而后从本案的具体事实出发,进行逻辑的抽象,找出案件的突破口,确定辩护思路,提出辩护观点,这是一条符合事物客观本性的正确方法。
对于所谓无话可说的“铁案”,我们也应当根据事实和依照法律,深刻地研究个案的特殊性,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方法,从而作出入法、入情、入理的辩护。当然,这类案件有一个共性,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对这类案件律师也不是无能为力的,只要我们工作认真,深入研究,就能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因为世界上不存在无法解决的困难,同样刑事审判中也不存在无话可说的案件。世界从整体来讲,就是由物质和虚空组成的,空间与时间是任何物质的存在方式,再严密的东西都有虚空,理论再严谨都有漏洞。因此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行规律的现实告诉我们,越充实的东西越空虚,越坚实的东西越脆弱,越简单的东西越复杂,越安全的地方越危险,越紧张的事物越松驰,关键看你有没有能力和条件发现事物的另一对立面。也就是说,你有没有能力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理可证,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面对“铁案”,看你有没有能力和条件对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指控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再严谨的起诉书、再正确的起诉书,它都存在漏洞和瑕疵。律师只要工作认真,那么对再完美的起诉书也能找出问题。我们知道启动审判程序的第一份法律文书就是起诉书,同样启动我们刑事辩护的也是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起诉书是对他人构成犯罪事实的近似描述,我们在这里用“近似描述”不是全部反映,意在强调说明历史不可能重演,因此对历史的描述也不可能全面真实地再现过去的现实。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然是不全面的,都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摄影。因此,起诉书对被告人过去犯罪事实的描述,也只是近似地反映了局部的客观事实。犯罪事实与法律事实不是同等的概念,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和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起诉和判决的前提条件作出了原则规定,那就是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了。这一原则规定,是与马克思唯物主义认识论完全一致的。因为人们的认识再科学、再先进,不可能把过去的历史全面准确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所以,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再正确、再严密均有欠缺、遗漏和矛盾,作为律师第一任务就是要深入地研究起诉书,认真全面地阅读全部卷宗材料,而后从本案的具体事实出发,进行逻辑的抽象,找出案件的突破口,确定辩护思路,提出辩护观点,这是一条符合事物客观本性的正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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