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放火为手段的故意杀人定性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0日
从犯罪构成来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有着本质区别。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人身权利,放火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以放火为手段进行故意杀人,区分的关键在于放火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为杀人而实施的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理。至于放火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还应综合考察犯罪对象的性质、特点以及作案时间、地点、方法等具体情况确定。
问题(故意伤害罪):张某与王某互不认识,在歌厅喝酒时因为互相看不顺眼而发生争执,后两人和解。和解后两人在一个包间喝酒,张某在包间内要求王某的同伴陪他喝酒,但是没有言辞过激的行为,因看不惯张某,王某将张某打成轻伤,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为你辩护网:定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因为,打人事出有因。二人之间先前不认识,但之后就认识了,并且一起消费。在二人之间认识、一起消费之后的特定环境下,因为看不惯对方而打人,可以说是事出有因。同时,在包间内打架,也难以说是影响到了整个歌厅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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