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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赔偿程序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8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如发生行政赔偿问题,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认真办理:
  (一)直接赔偿程序应严格依照:受理→审理→提出审理意见→作出赔偿决定→送达赔偿决定书并对应给予赔偿的案件执行等5个步骤办理。
  (二)对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程序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办理。
  相关知识:
  对行政赔偿的程序的理解
  1、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
  (1) 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赔规定》第4条)
  (2) 在满足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三)(四)(五)和第四条第(四)项的条件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考生务必亲自动手总结一下这几项!)
  (3) 法律规定为行政终局裁决的,且被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直接起诉。
  (4) 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法院确定违法,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另提出行政赔偿问题。
  2、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的
  (1) 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复议法》第29条)
  (2) 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的:法院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行赔规定》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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