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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礼属于赠与不予返还,彩礼应予以返还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7日
 2008年8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经媒人张某某介绍相识,二人见面时,李某某付给王某某见面礼2000元。同年9月3日二人订婚,李某某经媒人张某某给付王某某彩礼款24000元。2009年3月28日,双方商量结婚日期,2009年4月9日,二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当天,李某某陪送有电视机、DVD、饮水机、洗衣机各一台,钟表、皮箱各一个及四双被子。十天后,王某某外出,至今未与李某某共同生活,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李某某要求返还给付的彩礼,遭拒绝,遂起诉,形成本案诉讼。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举行结婚仪式之前,给付被告数额不等的彩礼款,之后,二人解除了同居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于法有据。二人初次见面时的见面礼,可作为赠与处理,其他彩礼款由收受人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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