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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4年1月9日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适用质证程序审理。
  二是强调公开质证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并规定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四是规范质证的程序事项。总结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对组织质证主体、参加质证人员、质证通知、质证准备、质证内容、质证顺序、质证记录、延期质证、质证效力等作出规定,并要求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五是细化举证责任分配。坚持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的特殊情形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别举证责任——赔偿义务机关对行为的合法性、无过错、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也由赔偿义务机关举证。
  六是确立举证时限制度。针对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随时提出,影响质证乃至审理活动正常进行的现象,对举证期限、延期举证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
  七是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规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坚持证据裁判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上规定对于加强对赔偿请求人权利救济的力度,扩大争议各方对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的参与,提高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水平,进一步提升国家赔偿工作的司法品质和法治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解释,旨在切实贯彻司法公开原则,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平等参与、知情表达等项权利,统一、规范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工作,确保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该解释是在总结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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