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将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即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戒毒规定》中作出如是规定。
规定中明确,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公务员,并通过招聘等方式配备与任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相应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对应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范围,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建立戒毒康复人员集中安置基地(点)等措施,运用集中就业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方式,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就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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