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定罪名 > 新闻详细
童养媳抛夫弃子离家出走17年
发布时间:2014年1月5日

童养媳抛夫弃子,离家出走长达17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7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邹某根与被告李某仔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小被其父母送到原告家做童养媳。1990年4月8日,原、被告自愿在吉水县枫江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1991年4月3日,被告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的不合,且原告家生活条件窘迫,不能使被告过上幸福的日子,导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1993年7月,被告突然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其抛夫弃子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幼小就开始相识,于1990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上的不合,且原告家生活条件窘迫,不能使被告过上幸福的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1993年7月,被告突然抛夫弃子,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导致原、被告分居长达17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