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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转账案
发布时间:2014年1月4日
①根据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修改。原条文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昀。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
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录密码及网上划转密码后,进入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以柯某等人的名义通
过网上银行的划转功能,先后将柯某等人的账户内存款共计12万余元划转至其
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申请的“支继民”的账户内,据为已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
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
能够坦白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
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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