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2日,XX区一采石场发生一起生产事故,死亡一人。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石场老板办结了赔偿事宜。在用车将尸体从石场拉到火葬场火化时,途经李X、王XX所在村屯中的一条大路。2010年8月30日,被告人李X、王XX与覃X(批捕在逃)到采石场找到老板,以拉死人经过本屯会给本屯村民带来晦气为借口,强行索要现金3500元,否则就要其停工。石场老板无奈只得照办。三被告人得钱后进行了私分。
后石场老板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李X、王XX已全部退赔3500元给受害人。
XXX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X、王XX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被告人李X、王XX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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