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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菜场盗窃三部手机 惯偷男子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20年6月2日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9日上午,在南昌县景城名郡菜市场,被害人舒某在摊位上买菜时,将其苹果8手机放在所推婴儿车后背袋子内,罗某看到,便走上前窃得该部手机后离开。
  2019年10月9日上午,在该菜市场,被害人左某买菜时将其 VIVO X21手机放在所骑电动车龙头的储物篮内,罗某看到便走上前窃走。
  2019年12月26日上午,在该菜市场,被害人罗某莲将其 VIVO Z33手机放在衣服外面口袋内,罗某看到便走上前窃得该部手机后离开。
  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罗某窃得的上述三部手机,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4951元。
  2020年1月4日,罗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罗某家属代为赔偿了三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曾因盗窃于1990年3月被行政处罚;曾因盗窃于1999年3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罗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罗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罗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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