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上午,王某在一家美容美发店与陈某(女)商量好价钱后,跟随陈某来到美容美发店后的住宅楼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陈某发现王某没钱,马上打电话叫来李某某等四名男子。李某某等人对王某进行了殴打,并且要求其给家人打电话索要人民币2000元,未能得逞。王某被控制人身自由直至当晚19时许。案发后,其中两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五名被告人分别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赔偿王某41000元,得到了王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认罪悔罪表现后依法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另外三人中两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人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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