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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男童被泼硫酸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6日

备受关注的南京江宁“男童被泼硫酸案”14日宣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蔡士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5月30日,就读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学的10岁学生许某在上学途中,突然遭到一男子用酸性液体泼向脸部,造成伤残。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蔡士林通过他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2012年9月,刘某提出分手,蔡认为自己感情受骗、经济受损,遂产生报复想法,并准备了硫酸、水枪、水瓢等作案工具,因找不到刘某,蔡决定采用泼硫酸的方式伤害刘某之子许某。 
 2013年5月30日7时30分许,蔡守候在许某上学的必经之路,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倒进水瓢,在许某路过时,迎面将硫酸泼至许某脸上和身上,致其面、颈、胸部大面积灼伤,容貌严重损毁。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第二天凌晨,被告人蔡士林在亲属陪同下,到南京警方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蔡士林因与孩子的母亲有恋爱纠葛,经过预谋与准备,对无辜的未成年人泼洒硫酸,致被害人严重伤残,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而在犯罪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理期间,应蔡士林要求,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康复费等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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