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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未能正确识别伪卡致储户失财,法院判银行担责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5日

在广东东莞工作的外来工杨某,其银行卡被人复制,并被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的ATM机上盗取2万元现金。报案后,杨某将收单行建行告上法庭。 

记者13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建行未能正确识别伪卡,导致案涉交易的发生,建行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某于2004年在天津市一银行开了一张借记卡。2013年2月8日下午17时左右,杨某在ATM机上查询余额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150多元,遂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派出所建议杨某先去查询交易明细。

2013年2月12日,杨某去查询交易明细时,银行要求杨某去开户行所在城市即天津市,查询案涉流水明细及相应情况。 

2013年2月15日,杨某到天津市开户行查询得知,案涉款项是于2012年12月30日凌晨1点多在建行东莞分行新世纪支行的ATM机上分4次取现金2万元,并被扣手续费208元,天津市开户银行建议杨某回东莞报案。杨某遂于2013年3月1日到东莞当地派出所报案。
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监控录像显示,2012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一名男子头戴帽子、口罩蒙脸,在自动柜员机分4次取款,杨某的案涉银行存款也被该男子在该次取款中取走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建行新世纪支行未能正确识别伪卡,导致案涉交易的发生,建行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银行卡的真实性和密码的唯一性是案涉银行卡能够完成交易的两个关键因素,杨某未能举证证实建行存在泄露其密码的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对杨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法官表示,银行卡已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对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建行新世纪支行未能正确识别伪卡存在过错,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二审法官则认为,银行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保存完整的监控录像。当然,如果持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向银行提出异议,因而导致监控录像超过保存期限无法提交的,属于持卡人的过错导致无法取证,应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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