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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窃同居女友3万元储蓄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3日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好吃懒做的张雪亮却费尽心机将手伸向与自己同床共枕的“妻子”,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断送了一段美好姻缘。
  杞县县北某村的刘晓丽是个苦命的女人,也是一个十分贤惠的女人。2009年,她的丈夫身染重病,撒手西去,撇下她和两个孩子相依为命。
  看到刘晓丽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生活不易,热心的乡邻四处撮合,为其介绍对象。2010年春节,邻居赵流海将来家里走亲戚的内弟张雪亮介绍给刘晓丽。一段时间后,两人相处融洽,张雪亮便登门入赘,当上了上门“女婿”,只是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
  刚到刘家时,张雪亮还比较踏实,有活抢着干,孝敬父母,善待孩子。可是过了一段时间,他好吃懒做、好逸恶劳、花钱赌博的品性就流露出来,渐渐不被刘晓丽前夫家人所喜欢。
  刘晓丽踏实能干,为了两个孩子上学,每天一大早就跟着村里的民工建筑队外出干活,在工地上拉砖、卸土、抬预制板,一点也不比男人差。通过辛勤劳动,她也积累了一点血汗钱。
  此时的刘晓丽对张雪亮不太放心,因为他有两次偷偷拿了自己放在抽屉里的几百块钱外出打麻将,在被发现后还以种种理由否认。担心张雪亮再拿着自己挣的血汗钱胡乱挥霍,刘晓丽就将几万元现金分别缝进家中的被子、棉袄、棉裤等衣物中,再悄悄锁进柜子里。
  张雪亮不止一次地向刘晓丽询问家中的存款情况,刘晓丽都没有告诉他。为此,张雪亮还一次次地向两个孩子打探消息,也是没有结果。看到刘晓丽对自己存有提防之心,张雪亮十分不满,经常趁家中无人时翻箱倒柜,想找出刘晓丽的存款。
  今年的正月十七,春节的喜庆气氛还没有散去,勤快的刘晓丽就跟着村建筑队外出干活。刘晓丽一出门,张雪亮再次在家中翻箱倒柜,意外在抽屉里的书本中发现一把钥匙。他试着用钥匙打开柜子,在厚厚的衣被中发现了一沓沓现金。那一刻,张雪亮心中一阵狂喜。清点后,他将刘晓丽藏的3万块钱悄悄拿走,而后又将柜子锁上。
  担心被刘晓丽发现,张雪亮将所盗取的钱用食品袋子包住,埋在院内厕所粪池旁边的土里。正月十八一早,张雪亮趁刘晓丽再次出去干活时,把自己的新衣服收拾起来打包,带着所盗窃钱财悄悄回到老家亳州。他先是将钱埋在老家厨房里的豆秸里,后来又把钱给了父亲张某。
  此时的刘晓丽还被蒙在鼓里。回到家没有见到张雪亮,她想着他可能出去闲逛了,便没有放在心上。过了一天,张雪亮还是音信皆无,手机也一直无法接通,刘晓丽这才慌了神。经清点,她才发现自己放在衣被中的钱没了,便急忙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案发后,张雪亮的父亲张某将3万元钱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该款退还给受害人刘晓丽。
  面对铁窗内的男友,刘晓丽心痛不已。想到男友在自己家两年来也没少帮自己,她考虑再三后,向法院递交请求书,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男友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雪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刘晓丽个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雪亮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雪亮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10月24日,杞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雪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解释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张雪亮和受害人刘晓丽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但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其中一方的财产属于单方所有,并不是共同所有。张雪亮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刘
  晓丽3万元钱的故意,客观上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拿走受害人缝在衣被中的3万元钱。无论是从客观方面还是从主观方面来看,张雪亮就是想占有这笔钱,不能否定他犯罪的故意。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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