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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被批准逮捕案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2日
【案情简介】
庄某,男,刚刚度过20岁生日。近日,在与朋友聚会喝酒的过程中,因上菜先后顺序与邻桌宾客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殴斗。醉酒的庄某,因过于激动而抄起桌旁的啤酒瓶即砸向对方一名领头叫嚣的林姓男子。双方遂发生械斗,过程持续将近30分钟。后饭店老板报案,双方数十人均被依法抓捕。林姓男子亦被送往深圳南山医院救治,两天后,男子因救治无效死亡。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1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律师办案: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争议焦点】
经律师将近一年的努力,近日,庄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庄某及其家人均服判,不再上诉,并由衷感激律师所做的工作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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