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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少年取走他人卡内5000元,被判缓刑罚2万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0日

吴某某,男,1997年出生。2013年6月25日21时许,吴某某到海口市金盘路中国银行金盘支行ATM机取款。排在吴某某前面的符某某插卡取钱后,忘记取走银行卡便离开。吴某某紧接着插卡准备取钱,发现符某某的银行卡还在里面,便分两次取走该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

2013年7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公安机关从吴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符某某。

案发时吴某某未满18周岁,且在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传唤后即直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吴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海口秀英法院少年法庭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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