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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单位犯罪中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日
对于团体的范围也存在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团体指的是社会团体。有的学者认为,团体包括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一般来说,这三个概念是相近的,可以互相通用,但又略有区别。人民团体侧重说明该团体的人民性;而社会团体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表明该团体的非政党性;群众团体则表明该团体的非官方性。 
对于单位犯罪中的团体一般应为社会团体、人民团体,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刑法》中对于团体仅仅规定了“人民团体”和 “社会团体”,且二者分列,是有所区别的。
社会团体是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件》成立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工会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包括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妇联组织,工商联、各种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联合会等组织。
而人民团体是具有官方和半官方性质的团体,如工会(从全国总工会到区、县等地方工会)、妇联(从全国妇联到区、县等地方妇联)、共青团(从团中央到团县委等地方团委)。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现象,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一直都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共同特点是:
1.在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原则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由公民或法人自愿结合而成;2.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设立财产和活动基金,这些基金属于社会团体自己所有(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并以此担负其债务责任;3.各成员参加本组织事务的管理工作;4.均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进行活动。 
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因此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均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另外,由于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比较复杂,机构、人员都比较庞大。笔者认为,只有县、市以上的社团机关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其基层组织如机关、学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组织等,不宜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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