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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盗窃千万元金条,因悔罪获轻量刑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日
10月30日下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监守自盗金条775根、价值1254万多元的保卫班长刘晓辉进行了一审宣判。因刘晓辉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有悔罪表现,且所盗金条大部分被追回,法院依法以盗窃罪从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辉系灵宝市金源桐辉精炼有限责任公司保卫科门岗班班长,其主要负责当班期间门岗及地下仓库治安防范、地下物资库和门岗钥匙管理、出入厂区人员及车辆检查登记、区域巡逻等工作。自2008年10月以来,其先后借贷2O余万元用于购买“黑彩”,出现亏损无法偿还,遂产生盗窃本公司金库的念头。2010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晓辉趁值班之际,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撬杠、钳子、钥匙等作案工具,撬门进入灵宝市金源桐辉精炼有限责任公司金库,将存放黄金金条的铁皮柜撬开后盗走黄金金条775根,共计51193克,价值1254.0895万元。作案后,被告人刘晓辉逃窜至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将其中1 5根、重1000克的金条出售,剩余的760根金条在其身上和住处被查获。其所出售的15根金条系工艺金条,含金量平均为99.9815%。760根金条及刘晓辉出售金条的21.15万元已返还受害单位灵宝市金源桐辉精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晓辉因无力偿还借贷款项而产生盗窃念头,趁值班之际撬门进入金库盗取库存金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晓辉在归案后能够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刘晓辉盗窃金条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刘晓辉有立功情节,所到盗金条大部分被追回,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晓辉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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