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定罪名 > 新闻详细
什么情况下酌定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6日
(一)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 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 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 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 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 再犯(非累犯);
  2、 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3、 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 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 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 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