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定罪名 > 新闻详细
什么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4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则由人平易近法院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轻细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刑事案件:

  (一)成心损伤案(重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碍通讯自在案;

  (五)合法侵进别人室第案;

  (六)消费、发卖伪劣商品案件(重大危害社会次序和国度利益的除外);

  (七)进犯常识产权案件(重大危害社会次序和国度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则的,对原告人能够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科罚的其余轻细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间接向人平易近法院告状的,人平易近法院该当依法受理,关于此中证据有余、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该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诉的,公安机关该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裁决裁治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