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4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则由人平易近法院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轻细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刑事案件:
(一)成心损伤案(重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碍通讯自在案;
(五)合法侵进别人室第案;
(六)消费、发卖伪劣商品案件(重大危害社会次序和国度利益的除外);
(七)进犯常识产权案件(重大危害社会次序和国度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则的,对原告人能够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科罚的其余轻细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间接向人平易近法院告状的,人平易近法院该当依法受理,关于此中证据有余、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该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诉的,公安机关该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裁决裁治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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