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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未满千元 获得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2日
汪某万万没想到,入室盗得现金146元和一部旧手机,合计金额未满1000元,以前只会受到治安处罚,这次却被法院判处了刑罚。11月23日,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汪某骑电动车窜至被害人汤某家,溜门入室至三楼汤某卧室,盗得现金146元和一部LG手机(经估价价值为800元),后被汤某当场发现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另经查被告人汪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系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该院判决的首例以入户情节入罪的盗窃案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新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1000元以上)为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不管是否偷得财物或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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