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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学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9日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严学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严学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两位律师担任其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起诉书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了解。刚才,辩护人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案情和相关背景有了较为全面、深入的认识。
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辩护人对在本案中不幸遇害的被害人郭某某表示深切的哀悼,对其亲属因此而遭受巨大精神痛苦深表同情和慰问。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学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现辩护人围绕被告人的有关犯罪及量刑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是一起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相比,不论是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轻,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根据法庭调查及起诉书的指控,本案悲剧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严学强与妻子(即被害人)郭某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的。而他们之间的婚姻家庭矛盾,主要是由于双方在性格和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
从性格上讲,被害人郭某某性格直率,脾气比较急躁;而被告人严学强则相对比较内向、懦弱,但内心还是有股倔强劲。从能力上讲,被害人能干,事业有成,对家庭经济贡献大。被告人虽然在科研方面曾取得一定成绩,但在做生意和赚钱方面,远不及被害人。正是由于性格和能力上的差异,被害人郭某某在家庭生活中处于主导和强势地位,而被告人则处于服从和弱势地位。家中的大小事务均由被害人所决定。这不仅可从被告人的儿子严某的证言中得到证实,而且还可从他们结婚20多年来,没有一次陪老母亲过过一个年,均要到合肥岳母家过年一事中得到印证。被告人还经常遭到被害人的指责和数落,尤其是被告人离开水稻研究所没有找到工作后,使被告人长期过着忍气吞声、压抑的生活。
为改变现状和证明自己的能力,严学强不惜借高利贷从事期货和股票的炒作,但事与愿违,均以亏损而告终,导致欠下巨额债务。在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方面,双方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十多年来,很少过夫妻生活。这种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期货股票上失败亏损、感情生活上的挫败,使身为知识分子的被告人严学强内心处于极度的郁闷和痛苦之中。
事发当天早上,被害人在聊天时再次当面数落被告人,并用“自己瞎了眼,找了你这样的男人,只要自己一开口随便找个男人都比你强”的语言挖苦被告人。这深深的伤害了被告人的自尊,内心压抑已久的痛苦和怒气终于在一刹那间爆发,最终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
    因此,从本案发生的原因上分析,本案与社会上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例如抢劫杀人、强奸杀人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本案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轻,依法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本案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可以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提出有关“对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要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精神。

二、被害人对本案的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过错或责任,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通过前面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过激言语是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直接诱因。
家庭是生活的港湾,夫妻之间本应心心相印,同甘共苦,相互扶助。长期处于家庭生活中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本身内心就十分压抑,加之炒期货股票失败的打击及夫妻生活上的失意,内心郁积的痛苦和怨恨本已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但作为妻子的被害人不仅没有与之沟通、劝导,反而对其恶语相讥,刺激被告人。致使内心压抑已久的被告人心中的怒火犹如沉静已久的“火山”一般爆发,最终导致了本案的悲剧的发生。因此,辩护人认为,客观地讲,被害人对本案的矛盾激化及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或过错。

三、本案系激情犯罪,与有预谋的杀人犯罪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处罚
正如起诉书所认定,被告人严学强是因遭到被害人郭某某的指责、数落后,内心压抑已久的他“顿时怒从心起,将被害人掐死”。被告人的杀人行为是一时冲动下所为,具有明显“突发性”,而非有预谋性或有计划性,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
这种临时起意、一时冲动下引发的犯罪行为,与那些有预谋、有计划的杀人犯罪相比,在主观恶性上显然为轻,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在案发前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严学强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自己也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毕业于贵州农业大学的高材生。分配到中国水稻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并被评副研究员职称。其曾主持或参与许多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其为主或合作选育并通过审定水稻品种有5个,累计推广面积在1000万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曾获得浙江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客观地说,其在案发前的表现是较好的,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案发后,虽然被告人为掩盖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进行分尸、抛尸,并向公安机关谎称被害人失踪。但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始终供认不讳,直到今天的法庭上均能坦白自己的罪性并主动认罪,没有出现任何的翻供行为。同时,其对自己一时冲动之下所犯罪行表示真诚的悔罪,并当庭提交自己在看守所内书写的《忏悔书》。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在量刑时应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儿子的宽恕和谅解,其儿子明确请求法庭对其父亲从轻处罚
被害人的儿子严某,也是被告人的儿子,是本案中最无辜、最大的受害者。其所承受的精神打击和痛苦是常人所无法体会的。其在对父亲的犯罪行为表示痛恨的同时,通过对案发经过及原因的了解后,对其父亲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要求法庭在对父亲惩罚的同时,给其父亲留一条生路,也给他自己今后的生活留一丝希望。他不希望自己在失去母亲的同时再失去自己的父亲。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宽恕和谅解,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严学强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是严重的,论罪可以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案发前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其行为得到了亲属的谅解,故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根据我国“严格控制死刑,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依法对被告人严学强予以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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