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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货名走私偷逃税主犯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8日
一个走私团伙以伪报货物品名的方式走私红酒、电子设备、化妆品和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款高达2489万余元。日前,本市(天津)法院经审理后,以主要被告人所在单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法院查明,赵某和王某为了偷逃国家税款、获取非法利润,预谋由王某出资1.5万元购买原由他人经营的深圳某公司,从事国际货运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业务。并于2010年1月,经该公司股东会决议,任命了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并将所有股权转让给赵某。同时,两人约定,赵某负责用该公司的名义,以明显低于正常通关成本的价格招揽业务,代理进口货物。后将通关进口并运输到深圳的货物分发给客户并收取费用,所得非法利润两人平分。王某负责以公司的名义在香港装箱向内地发运。
2010年8月,王某委托戴某所在的公司,通过天津某物流公司名义向天津新港海关,以“次级无取向性硅钢片”的品名伪报进口了2票货物,共计2个集装箱。通过查验发现,实为红酒、化妆品、医疗设备、电子垃圾等。经海关核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经权威部门鉴定,上述货物中有3.22吨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法院还查明,2010年8月,赵某与王某合谋,由赵某负责用某公司名义以明显低于正常通关成本的价格招揽业务后,王某以“次级无取向性硅钢片”的品名租船订舱,向国内发运了7个集装箱的货物。到港后,准备同样以伪报品名方式申报通关。由于案发,尚未向海关申报即被查获。经查验,实为红酒、电子设备、化妆品、食品等杂货。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408万余元。经鉴定,其中有近10吨属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偷逃应缴税款248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王某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完成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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