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非法经营“麻黄碱片”等药品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8日
2013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允志等10人非法经营一案。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喻国山有期徒刑五年;崔波有期徒刑五年;张允志有期徒刑五年;潘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关文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钟书耀有期徒刑二年;李立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谢黎有期徒刑一年;王晓凡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吴文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允志、喻国山、崔波、谢黎、王晓凡、潘萍、关文敬、钟书耀、李立安、吴文庆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经过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允志、喻国山、崔波、谢黎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王晓凡、潘萍、关文敬、钟书耀、李立安、吴文庆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来宾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来宾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国山、崔波、王晓凡、张允志、谢黎、潘萍、关文敬、钟书耀、李立安、吴文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麻黄碱片”等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喻国山、王晓凡、崔波、张允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关文敬、钟书耀、李立安、谢黎、潘萍、吴文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晓凡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和罚金虽然均在法定幅度内,但与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该案的客观情况不符,二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遂依法作出判决。
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允志、喻国山、崔波、谢黎、王晓凡、潘萍、关文敬、钟书耀、李立安、吴文庆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经过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允志、喻国山、崔波、谢黎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王晓凡、潘萍、关文敬、钟书耀、李立安、吴文庆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来宾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来宾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国山、崔波、王晓凡、张允志、谢黎、潘萍、关文敬、钟书耀、李立安、吴文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麻黄碱片”等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喻国山、王晓凡、崔波、张允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关文敬、钟书耀、李立安、谢黎、潘萍、吴文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晓凡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和罚金虽然均在法定幅度内,但与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该案的客观情况不符,二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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