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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无期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1日
一、案情简要回顾
    2004年8月3日,被告人巫某与其他四名同案被告张某、王某、黄某及张某某受赵某及巫某某的指使经预谋分工,由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马某、何某骗至成都市,而后由被告人巫某驾驶猎豹越野汽车,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王某分别持刀、钢丝绳将马某、何某二人杀死在汽车中,并将尸体掩埋。后公安机关将七被告抓获归案。青羊区检察院于2009年4月21日提起公诉。
    二、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巫某犯故意杀人罪,采纳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意见,认为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巫某是否仅为从犯。对犯罪事实方面巫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巫某在本案中仅仅是开车协助,主观恶性不深,应视为从犯。

    四、本案辩护技巧
    本案辩护的切入点为巫某是从犯。《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对照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多人犯罪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之上,又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则,主犯、从犯的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本案中巫某与其他人构成犯罪这点不容质疑,但他只是开车协助,与其他指挥及动手杀人的被告人的分工并不相同。我们从从犯的角度进行辩护,最终取得了本案的成功。

   五、律师体会
   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我竭尽全力去为我的委托人做一场最好的辩护,我相信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我就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不到最后一刻,决不放弃努力。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给了我努力的最好回报。本案七名被告中有四人判死刑立即执行,一人判死缓,仅有两名被告判无期徒刑。我坚持的原则是法律应该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有罪的人承担与他的罪行相当的刑罚,没有罪的人要还被告人一个法律上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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