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刑诉常识 > 新闻详细
如何正确处理强奸幼女案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2日
强奸幼女案频发,不得不令人们警醒。如何正确处理强奸幼女案,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个别幼女染有淫乱习性,主动与多名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这些男子也不宜都以强奸罪论处。
正确处理特殊的奸淫幼女案件。
奸淫幼女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又要看到这类案件存在许多特殊问题,需要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1)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因为行为人并不明知对方是幼女,缺乏奸淫幼女的故意。如果对此认定为强奸罪,则有客观归罪之嫌。
(2)个别幼女染有淫乱习性,主动与多名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这些男子也不宜都以强奸罪论处。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交的,或者因受某些不良影响,与幼女发生性交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4)宿卖淫幼女的,不成立强奸罪。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