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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6日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情况错综复杂。笔者认为,区分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应当综合考察以下关键因素。第一,案件起因。案件起因是行为人犯罪时的心理基础。对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查明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纠纷严重与否,是否积怨已久,有助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第二,有无犯罪预谋。有犯罪预谋的,显然主观恶性较强,故意伤害案件行为人一般情况下没有事前预谋,即使有所准备,计划也并不甚周密,而故意杀人案件通常相反。第三。犯罪时间、地点及环境。在有事先预谋的情况下,行为人必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时机和没有他人在场的地点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多为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往往相反。第四,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行为人意图杀人的。往往使用具有杀伤力的、致命的工具,如刀、斧头、铁棒等,而意图伤害的,往往不使用工具,或者使用棍棒等普通工具。第五,打击的部位及强度。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往往选择要害部位打击,比如:头面部、胸部,而且打击力度大,伤害行为没有节制,如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胸部。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时仍然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或者不顾他人劝阻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往往有意避开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而且伤害行为有所节制,达到伤害目的即停止行为。第六,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行为人故意杀人的,在被害人死亡后。往往因其目的已经达到而较为满足。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发现被害人死亡时,往往出乎意料,或者积极施救。第七,被告人供述。行为人自己最清楚自己行凶时的心态,其供述对准确认定其主观故意有很大的作用。第八,其他因素。除上述六个方面外。还应该考察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行为人的平时表现等方面。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被害人胡某到被告人杨某的店铺,向杨某讨要工钱,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推打,在推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推了胡某右肩一把,胡某向后仰面倒地,杨某大骂不止,发现胡某半天没有站起,上前查看,发现胡某气息微弱,马上送医院,胡某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系因钝性外力打击头部致桥脑出血、大脑左侧额叶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本案中,从案件起因、有无事前预谋来分析。本案因被害人胡某讨要工钱引起,被告人杨某并无犯罪预谋。从犯罪工具、打击部位来分析,被告人杨某没有使用工具实施伤害行为,只是拳打脚踢,而且其打击的部位虽然包括头部等重要部位,但目击证人与杨某的供述一致,证实被害人胡某系因被杨某推了一把,仰面倒地而亡,并非遭杨某持续击打头部而亡一从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态度来分析,被告人杨某并不认为推了胡某一把能够导致其死亡,后来发现胡某气息微弱,还帮助送去医院抢救,说明杨某并不希望胡某死亡。综合上述案件事实,结合被告人杨某供述称其并不想杀死胡某,可以作出判断,杨某只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并没有杀害胡某的故意,杨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二:李某骑摩托车送女友回学校时,在学校门口与其前男友孙某发生纠纷,李某骑车离去,后纠集王某、周某(二人均在逃)、汤某、张某四人,想教训一下孙某。汤某等四人在路上买了一根钢管,五人碰面后又去买了二根钢管,捡了二根木棍。当晚10时许,五人找到被害人孙某,李某、周某持木棍,王某、汤某、张某三人持钢管在李某的带领下对孙某进行围殴,将孙某打倒在地,李某即阻止他人继续殴打,五人随即逃离现场。孙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从案件起因、有无预谋来分析,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孙某之前并不相识。案件系因琐事引发,事前并无预谋。从几名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打击部位及强度来分析,被告人使用的工具为钢管、木棍,虽然没有锋利工具,但钢管属于比较危险的工具,但几名被告人在殴打被害人时,不仅击打了被害人孙某的头部,还击打了被害人背部及手脚。并非专挑头部这一要害部位打击,而且,在被害人孙某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后,李某就阻止其他几人继续殴打,五人随即逃离犯罪现场。此外,三名被告人供述一致,均称李某在纠集四人打架时,只是让他们几人帮忙教训一下孙某。李某亦称自己并不想致孙某于死地,只是想教训一下他。综合本案各方面事实,能够作出判断,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产生了报复伤害孙某的犯罪故意,并纠集四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虽然造成了孙某死亡的后。但李某等人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因此李某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三:成某与其手下兄弟祁某、马某、冯某、顾某等七人在KTV娱乐。成某与前女友黄某在过道中说话被其现男友王某看见,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黄某见王某被打即回包厢喊来正在娱乐的朋友宋某、韩某等人,双方在过道中又起争执。KTV老板遂约请成某、王某等人到另一包厢谈判,解决纠纷。被告人祁某、马某等人回到包厢后,因不满王某等人的言行,祁某提出要找对方算帐,马某提议马上叫人,被告人冯某便打电话纠集钱某、徐某、吴某,并让他们带人到KTV。钱某、吴某又纠集了朱某、李某、桑某和张某等十余人,钱某向张某要了一把刀藏在身上,其他被告人找来四把砍刀、两把西瓜刀和一根钢管赶往KTV成某等人所在的包厢。在双方谈判的时候,被害人韩某上厕所被冯某发现,双方互殴,韩某被打伤,冯某逃离。KTV老板见韩某被打伤即报警。此时,被告人成某和宋某、王某等人正走出谈判的包厢,被害人韩某因寻找冯某报复未果,即迁怒于成某,认为是成某指使人打了自己,并拿起一只灭火器砸向成某,又打了成某一拳。KTV老板上前拉劝并称其已报警,要双方人员离开,宋某等人就将韩某拉下楼。马某跑到包厢门口大喊:“哥哥挨打了!”被告人祁某、桑某、吴某等从包厢中冲出来,马某、祁某手上拎着啤酒瓶,见成某往楼下走便跟着下楼。成某走到楼下大门口,用手指着韩某责问其刚才为什么打他,韩某仍骂成某指使人打其,被告人马某就用啤洒瓶猛砸韩某的头部,其他被告人一拥而上,各持刀、棍、啤酒瓶或拳打脚踢地将韩某打倒在地。朱某、李某、桑某、张某等分别用刀砍韩某头部、手臂、腿部、腹部等处,被告人顾某用随身携带的T型刀刺韩某的颈部,钱桌先用刀砍已倒地的韩某,接着又用刀捅韩某左后背上侧数刀,被告人祁某用未开封的啤酒瓶往人堆中砸。殴打持续了一分钟左右,在被告人成某喊“撤”后,参与殴打韩某的各被告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一哄而散,逃离现场。被害人韩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系被他人刺破左肺及心脏主动脉致大出血死亡。本案中,从案件起因来分析,殴斗系因琐事引发,事前并无预谋。从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来分析,被告人使用的工具为砍刀、西瓜刀、钢管,多为锋利工具,被害人韩某也是因被刺破心脏而亡。从打击的部位及强度来分析,殴打被害人时,多名被告人对韩某的全身进行殴打,而且用刀刺韩某的颈部、后背,均属于要害部位打击。从打击强度来分析,虽然殴打时间不长,仅一分钟左右,但参与殴打的人较多,强度较大。虽然行为人供述称其目的是报复韩某等人,并不想致韩某于死地,但综合本案各方面事实,各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显示出致死韩某的故意,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殴打,但其在众人中有很强的影响力,并在殴打韩某时在旁指挥,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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