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电力设备。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8月颁行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适用的电力设备。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物,但由于他人占有或由公务机关的命令由他人看守时,也视为他人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三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前者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行为,也可以以消极的方式行为。表现在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保管职责的人员发现电力设备存在故障却放任不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后者只能以作为的方式行为。
四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后者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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