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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查阅复制案件材料?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3日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委托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指定手续包括指定辩护的函、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完毕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材料。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认真、细致、全面,原则上应当对所有案卷材料进行复制,以备审查。对证明内容明确、单一的书证,可予以摘录或复制其归总内容。对无关的证据可不予复制。

在阅卷时,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并复制相关材料:(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相关证据是哪些,这些证据是否充分;(二)被告人是否认罪,历次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提讯证;(三)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其认罪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审查构成犯罪的,着重收集是否构成其它轻罪的依据;是否具备自首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四)被告人不认罪的,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有无证据予以支持;审查指控证据是否有矛盾、漏洞。需要将指控证据和辩解证据均收集到位,以备分析。(五)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及作证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六)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其陈述是否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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