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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2日
据报载:1999年10月13日下午,在山东省济宁市第三中学南墙外草丛中发现一具被烧焦的尸体。刑侦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尸检。在尸体附近发现一只白色的空塑料桶,桶内有很大的汽油味。经尸检,确认为他杀,死亡时间大约在10月12日晚10时许。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死者名叫廉x,济宁市某铸造厂厂长。据该厂工人张某、李某介绍,廉厂长曾于10月10日上午与张某一起在银行兑换了面额为一百元的99年新版人民币100张,总额一万元,其中有98张编号相连。后从詹xx家搜出的54张新版人民币及从刘某处取回的新版人民币和铸造厂工人张某、李某从死者廉某处兑换的新版人民币均号码相连。专案组迅速将詹xx抓获。詹归案后,缄口不言,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专案组在没有发现证实詹xx杀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取得了许多间接证据。在詹xx仍拒不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确凿的间接证据,认定了詹xx图财杀人的犯罪事实,并据此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处詹xx死刑。在此案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詹xx图财杀人的犯罪事实,但是间接证据所指向的都有是詹xx,且所收集的间接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并具有排他性,证实了詹xx图财杀人的犯罪事实。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到的巨大作用。
延伸阅读:
间接证据疏义
试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因间接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是个困难、复杂的过程。在运用间接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法则。
  首先,要对收集的间接证据逐一查证落实,查明每一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
  其次,要判明各个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客观上是否有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以免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第三要求所有间接证据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
  第四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惟一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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