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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最高罚款3万元
发布时间:2014年1月9日
 《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长春市此次要求在所有公共场所的室内全面禁烟,包括了其行政区下辖的所有县(区、市),不留过渡场所和时间;而在处罚措施上,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人也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同时,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当事人及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经营者、管理者都将面临程度不等、金额最高达千元的罚款。
  长春市卫生监督所所长高松说,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无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还是投诉举报经查实的,卫生监督部门都将按高线进行处罚,以提升执法的威慑力。
  据介绍,长春市要求被监管单位要成立防止烟草烟雾危害领导小组,建立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要设有专门的禁烟劝导员,要在禁烟场所内粘贴明显的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在烟草制品销售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要设有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宾馆、旅店和餐饮等服务类场所不提供吸烟者所需的烟缸等用具,不得设立吸烟楼层、吸烟角等,不给违法者提供任何空间。 
  同时,长春市各卫生监督结构要建立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有关投诉举报的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媒体予以报道。(记者张建、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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