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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年1月9日
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解读《规定》时强调,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孙军工表示,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军工指出,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孙军工还强调,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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