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新闻详细
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4年1月8日
 一、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的生命始自出生,一般采用胎儿从母体分离出来能够独立呼吸的标准;人的生命终于死亡,刑法未对人的死亡标准作出明文规定。医学上通行的脑死亡的死亡标准视为刑法上的死亡标准。刑法对杀人的方法没有加以限制,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均系杀人行为。杀人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表现为作为,在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是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如果已经死亡,即为杀人既遂;如果没有死亡,即为杀人未遂。

  刑法分则规定下列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