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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严国夫涉嫌盗窃辩护词(望城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4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严国夫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严国夫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通过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许多疑点尚无法排除,还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真实的。这就必然要求: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2、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这就必然要求:1、所有的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2、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二、详细查阅案卷,就不难发现本案许多或然性无法排除,实难定案,因为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并且相关证人没有直接看到过被告人在作案现场,而相关证人看到的均是一40多岁的带头盔的男子,均不能确定是被告人,而被告人出门时是没有带头盔的。以上合理性怀疑均没有得到排除,被告人提供了能证明其案发时间不在现场的相关证人,为什么侦查机关没有当即去询问证人,却是在近半年后,取得相关笔录,但因时间太久,相关证人均无法记清当时的情况了,这对被告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三、本案的作案什么作案手段,作案工具是什么?在哪里?
起诉书指控被告严国夫实施盗窃,而任何犯罪都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手段。不查明犯罪手段,判决有罪是有缺陷的。依靠工具,工具是什么?工具在哪里?本案所有的证据都无法查清这些问题,现场也只有一个大拇指的指纹,请问一个大拇指又如何能打开一个抽屉呢。并且正如控方所说,被告人因盗窃多次入狱,请问,一个有着丰富经验的窃贼又怎么会低级到在作案现场留下自己的指纹呢,对于现场的指纹,被告人已经陈述过,其之前去驾校报名,因看到抽屉没有关好,用大拇指按了一下,将抽屉关好,却就因次一个善良的行为,被怀疑为盗窃嫌疑人,这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鉴于本案存在许多无法排除的疑点。这种情况下判决于某有罪,违背“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建议本案可以证据不足为主要理由,暂不定罪,待事实查清或有充分证据后,再作处理。
上述意见,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暂不认定有罪。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张梅
                                                             2011年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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