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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王海辉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1年3月31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海辉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海辉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通过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对于受害人封淑玉的轻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是过失导致,且封淑玉自身也具有重大过错,根据各方证据材料显示,封淑玉是夺取被告人的水果刀时被划伤,也正如封淑玉自己所称,其抢夺被告人的水果刀,被告人反抗,而导致其受伤,在这里,被告人是反抗,不是有意识的,而当时被告人与受害人刘志强的打斗已经停止,受害人手中握刀对两被害人也不具有现实危害性。试想,刀柄在被告人手中,如果受害人要抢夺被告人的水果刀,其能够接触的部位也只有刀刃,并且受伤部位也是手臂和手。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能预见到,徒手去接触刀刃所导致的后果,所以我们认为本案中,封淑玉对其自身所受到的伤害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对于被害人刘志强所受到的重伤,被告人王海辉无故意伤人的动机,其行为属于一时激愤的防卫过当。
被告人王海辉是帮受害人封淑玉做事的农民工,因封淑玉拖欠其工资而发生纠纷,但这一纠纷很快被市场方调解,事情也告一段落,但因为受害人刘志强的争强好胜,其将被告人约出见面,而见面的时候手拿一根带齿状的钢管,并且在刘志强用钢管打了被告人一下之后,被告人为了吓阻刘志强,才从摩托车前工具箱拿出一把自己平时剖西瓜吃的水果刀,但并没有去主动伤害刘志强,而是在刘志强要夺刀和他扭打的过程中,为了摆脱刘志强,才致其受伤。所以,在本案中,被告人无犯罪动机,是因为受害人刘志强的故意挑衅,才导致双方打斗的发生,因刘志强手持钢管,为了自卫,被告人才拿出平时吃西瓜用的水果刀吓唬刘志强,但从导致的后果来看,显然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被告人系初犯,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至今,在打工期间一直安守本分,无任何寻衅滋事或者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本案中受害人刘志强自身也具有严重过错,对事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本来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封淑玉的劳资纠纷被市场方调解后,就告一段落了,而正是因为受害人刘志强的“不服气”,将被告人约出来“见面”才导致本案的发生,故对于本案的发生,受害人刘志强具有严重过错。
 
第五、作为一个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被告人家境贫寒,其作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有六十多岁的双亲需要赡养,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被告人的实际家庭情况,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张梅
2011年3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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