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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0日
一、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二、 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包括:1、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公民个人或者单位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四、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包括:1、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2、非法狩猎罪。 五、 毁坏耕地罪。 六、 破坏矿产资源罪,包括:1、擅自采矿罪;2、破坏性采矿罪。 七、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 八、 破坏林木罪,包括:1、盗伐林木罪;2、滥伐林木罪;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4、公民个人或单位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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