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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0年9月4日
    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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