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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探视有什么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4月24日
 《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可以探视,但如果是刑事拘留的,在拘留期间是不能探视的。
  1、行政拘留的,可以提前预约探视。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探视。
  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2、刑事拘留的,近亲属在其拘留期间不可以探视,但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代理人进行探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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