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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8日

   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一)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注意:上诉的提起方式可以用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1、第二审程序具有对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和救济的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错误,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2、第二审程序的设置满足了当事人对于审判公正性的要求。

  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4、有利于实现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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