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刑诉常识 > 新闻详细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诉?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2日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1)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但是如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

  (3)虐待家庭成员的案件;

  (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处罚的案件。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注意: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如果被害人等无证据,法院将不予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或者做出不起诉决定。

上一篇:管制的期限是多久
下一篇:包庇罪认定
版权所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10089号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万达C2写字楼17层,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15274817560,传真:0731-85811205
本站关键词: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湖南刑事律师,长沙著名刑事律师,长沙知名刑事律师,长沙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