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1)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但是如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
(3)虐待家庭成员的案件;
(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处罚的案件。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注意: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如果被害人等无证据,法院将不予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或者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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