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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哪些区别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0日

  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比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4、已满16周岁的人,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刑法虽然对因不满14周岁或不满16周岁的人不处罚,但在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后,并不是完全放任不管。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一种社会保护措施。通过这种措施,有助于防止他们再危害社会,有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也有助于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和责任年龄紧密相关的,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就意味着他具有必要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病而受到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与精神病人不同,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他们的生理缺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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