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审判机关全面地、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据,刑事诉讼法要求审判人员应在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参加下,对各种证据直接进行调查;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于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上述规定体现出审查判断证据不仅是认识活动,而且是一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审查判断是证明过程中的关键性步骤。收集到一定的证据,如不及时进行审查,就难以确定如何进一步收集补充证据,从而延误办案进程,甚至可能因时过境迁,证据毁灭而丧失查明案件的机会。尤其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往往交错进行。另一方面,收集到的证据虽然不少,如不进行正确的审查判断,就可能以假乱真,导致对案情产生错误的认识,也使那些真正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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