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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1日
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要对所收集的证据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分析,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探求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相关性,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这种认识活动通过司法人员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进行。在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中都存在着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活动。但依据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分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主要是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

为了保障审判机关全面地、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据,刑事诉讼法要求审判人员应在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参加下,对各种证据直接进行调查;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于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上述规定体现出审查判断证据不仅是认识活动,而且是一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审查判断是证明过程中的关键性步骤。收集到一定的证据,如不及时进行审查,就难以确定如何进一步收集补充证据,从而延误办案进程,甚至可能因时过境迁,证据毁灭而丧失查明案件的机会。尤其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往往交错进行。另一方面,收集到的证据虽然不少,如不进行正确的审查判断,就可能以假乱真,导致对案情产生错误的认识,也使那些真正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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